台灣高等法院指紅火案是主導財產犯罪,今日依銀行法的銀行承擔人背信罪,判處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9年8月徒刑。
辜仲諒涉犯銀行法背信罪、證券交易法董監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的要件,法官依重法優於輕法、何等法優於照常法的尺度競合法則,依銀行法背信罪判刑。
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,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很多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,並指示親信在香港初創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「紅火」公司,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經管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,由紅火贖回結構債,賺得新台幣逾10億元價差。
台北地檢署96年間起訴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、前法務長鄧彥敦、前財務副總林祥曦,辜仲諒則因未到案遭通緝。
高院認為,辜仲諒當下身兼重點職務、是知名銀行家,張明田、鄧彥敦、林祥曦原區別為重點部門主管,最好具高度職業道德,卻架空中信銀行董事會、規避內控規範,擅自處分銀行必要資產,重新投入鉅資操縱股票交易金額,藉此套利,擾亂金融秩序。
又辜仲諒等人犯後否認犯行,全盤諉責於在逃共犯,稱一切都是為了中信銀行、中信金控的最適合裨益,使紅火公司引起私人金庫,是「打緊財產犯罪」。
高院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銀行擔負人背信罪,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9年8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,罰金得易服勞役;判處張明田8年6月徒刑,併科罰金5000萬元,罰金得易服勞役;鄧彥敦被判刑7年6月、林祥曦被判刑8年。
全案一審時,辜仲諒被判處盡可能並行有期徒刑9年、張明田被判刑8年、鄧彥敦被判處7年2月徒刑、林祥曦被判刑7年6月;張、鄧、林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及相對委託稍微均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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