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婚的楊姓男人帶著蔡姓女子到motel泡澡,楊妻報警入motel門抓姦,求償200萬元;蔡女辯稱,當天她關節不舒服,楊男提倡到motel泡澡 上光眼鏡,並保證「以禮相待」,兩人在汽車旅館內並無共浴,必然是清白的;但新北地院法官不信,判蔡女需賠償20萬元,可上訴。
據悉,楊妻與蔡女都是退休保險業務員;本案發生在去年9月6日,楊妻提訴說明,當晚8時許,丈夫帶著小三跑到新北市土城區的艾蔓精緻汽車旅館230號房,停留約3小時,獨處一室並泡澡。以後她報警協同入房內,竟然發現床上、枕頭都有血跡,另外利用過的糖果包裝、牙刷牙膏、衛生紙等物。
楊妻還指出,9月20日,丈夫重新跟蔡女至三峽區中華路風景陸橋旁涼亭內,商討何如最好對被抓姦一事,二人在言談間說:「每天有一種製程大家應諾面對 輸出,儘管用公共電話打,你打給我,人家也不明暸」、「人是好來好去,我感情放下去了,沒條例」、「我跟妳在一起那麼久了,連100萬都不值嗎」,並倡導錄音為證。
蔡女則力持,當日她因關節處略有不適,楊男才倡議不比至周遭汽車旅館利用泡澡裝備,保證以禮相待,她通告對方絕不共浴,才允諾前往。進入房間泡澡時,楊男也信守諾言,並未共浴;因而楊妻扣到的衛生紙及牙刷,僅是她在房內吃水果後所利用,另床、枕頭套上的血跡也不是她的。
法官堅持,楊男乃有婦之夫,若真如蔡女所言關節略有不適,盡可能要求專業門道推動診療或前往公眾處所,怎會跑到令人有曖昧想像的汽車旅館,且依錄音內容可知2人有分外親暱程度,因而判賠2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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