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姓女模控告雜誌社總經理和特助違反約定,將刊登在「質男幫」的照片,改登在「攝慾誌」雜誌。檢方偵查後兩人不起訴。

新北地檢署一整天宣告的不起訴處分書說明,時任「質男幫」公司的葉姓總經理與總編輯特助李男,被控在101年7月初,轉道經紀人向張姓外拍女模佯稱欲以新台幣3000元代價 龜頭增大,邀她拍攝「質男幫」雜誌特定單元照片。

張女指控,雙方於去年7月3日相約在新北市永和區某汽車旅館拍攝泳裝照後,被告涉嫌違反約定,將照片刊登在與「質男幫」雜誌作風迥異的「攝慾誌」雜誌,張女作為受騙上當,控告兩人詐欺。

葉男在檢方偵訊時象徵,雙方彷彿是說明不良才會造成張女誤會;李男則說,「質男幫」和「攝慾誌」雜誌都是公司發行的刊物,張女在拍攝當天未訊問是否要刊登在「質男幫」雜誌等語。

檢方力持,經紀人在接洽案件時,僅因被告在「質男幫」公司任職 網版印刷,即回盡量張女照片是刊登在「質男幫」雜誌,因而她的誤解;檢方偵查後,認定不符詐欺罪變遷要件,予以兩人不起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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