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4日,大陸媒體專訪了這樣一則訊息:因涉嫌將下屬公司4.6萬歐元(折合人民幣40萬餘元)侵吞的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汝軍,已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,而其判緩刑的原因反而他是「不可多得的人才」。這樣的原因站得住腳嗎?
更有意思的是,可能說辯護律師以其自首、犯罪未遂、贓款全部追繳以及他是鐵路系統的專家人才、貢獻較大等為其辯護應諾明知的話,那麼公訴機關在指控時已認定其造成貪污罪,但卻稱「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,巴望法庭給他又做貢獻的機會」卻讓人匪夷所思。身為公訴機關,難道公訴人不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?
令人沮喪的是,以此「人才」為藉口的判例並非首次顯露。2011年3月5日,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廖為明,因飲酒駕車釀成2死4傷的驚險後果。南昌法院一審判處其交通肇事罪三年,二審卻改判有期徒刑三年、緩刑三年,根由是「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建議用型人才,法院依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示,堅持對其適用緩刑更為吻合,故對其上訴請求,予以援助」。
中共憲法第33條第2款336fa9c0507a7d熱門標籤:樟芝|棧板|motel|包二奶|網版印刷|isoab3057316dedd1實施: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相等平等。」也即使說,至少在成文的法律面前,是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,也就沒有甚麼「人才」和「非人才」之說。給予李汝軍、廖為明緩刑,可見那些犯了一樣罪行的「非人才」來說,何來公平可言?如此判決再怎的讓住戶信服?法律的權威性怎的不遭到質疑?
在筆者看來,一位真正依法治國的國家,「人才」絕對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藉口,更沒有甚麼「情理審判」。諸如,在美國,罪犯是否是官員或許人才,對法官言談並沒有甚麼區別。有時,法官還會對官員激增重判,因為他們辜負了民眾對他們的確信。
即使如此,這樣的判決在中國實實在在發生了,它又一次知會大眾法律面前並非所有人平等,又一次讓大眾確信中共的法律卻是走走過場,很好像背後有甚麼不為所有人所知的貓膩。因為引據中共刑法,職務侵佔罪在10萬到50萬之間的,量刑可在5至7年。可李汝軍不只僅反之判了3年,不光相同緩刑,難道是為了不牽扯出某些更要點的人物和事端?相同有意大事化小,小事化無?而據外媒宣布,李汝軍也捲入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貪腐案,其中內幕究竟若何,很值得探究。
此外一點值得關注的是,李汝軍一案判決是在習近平上台後提出「憲法夢」而後,而判決明顯有違習所言的要「依法治國」,是在挑戰憲法夢。難不成習近平正面臨的也是上邊有令下邊拒絕實踐的困境?結果在一黨專制下浸染多年的司法界上上下下曾經理解,沒有司法獨立,沒有獨立輿論監督的依法治國不過是水中月,鏡中花,而依法治國損害的但是官員的萬萬優點,所以惟有釐定照樣我行我素。看來,若何實現憲法夢當真是個頭疼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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